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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业合规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https://www.nmgsmxyzs.com
当事人:王某,男,1995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某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某2022年3月20日至2024年8月31日在JYTY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使用“王某”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9,791,707.85元,累计盈利5,579.29元。在调查期间,王某存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王某违法所得5,579.29元,并处以4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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